本报讯(记者林启星通讯员张莉张连弟)在小吃店免费寄存三箱,半小时后,酒却不翼而飞。莆田的林先生最近在福州遭遇了这样郁闷的事情。最终以小吃店赔偿林先生300元解决纠纷。
近日莆田的林先生花2000元在福州买了三箱长城干红葡萄酒,准备运回莆田。由于临近中午,林先生便在晋安区前横路一家小吃店吃了午饭。埋单后,林先生将三箱酒寄存在小吃店,然后出门去叫的士过来装货。半小时后,林先生带着的士司机到小吃店装货,却发现三箱酒已不见踪影。
于是,林先生找店主要货,店主则称林先生离开后不久有两个二十多岁的男子过来搬货。当时店内客人很多,手头有很多事,他以为这两个人是林先生叫过来搬货的,所以没有出去看。
林先生当即要求店主对此承担赔偿责任,但是店主表示酒是免费寄存的,自己没有义务赔偿,他只愿意退林先生的餐费32元。晋安区工商局认为,根据《合同法》规定,从物品寄存之时开始,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。鉴于小吃店在照看货物过程中未尽查验取货人的责任,小吃店最后赔偿林先生300元。
财物遗失店方概不负责,超市存包免责……诸如此类的条款,恐怕许多消费者早已司空见惯。
昨日,晋安区工商局相关负责人指出,实际上,对于商家一方提出的免责,不是任何情况下都能适用的。根据《合同法》第374条规定:“保管期间,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、灭失的,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;但保管是无偿的,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,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”
因此,商家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:一是“保管是无偿的”,